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苏编[1999]65号
苏教人[1999]50号
苏财行[1999]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努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人员列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财政按规定审核确定。
第三条 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要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任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特点,实行总量控制,坚持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实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政府宏观调控、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总数,并进行宏观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申报事项,具体指导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检查监督编制使用效益。
第六条 高等学校在执行国家和省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量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及其人员编制。
第七条 高等学校机构编制宏观上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干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凡涉及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性意见,须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研究并按规定程序下达正式下达,方可执行。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高等学校机构设置要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和规模,在统筹规划、职能分解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做到精简、规范、高效。
第九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机构限额见附件一)自主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合并或合署办公,宜于设立职能岗位的工作尽可能不设置独立机构。如遇特殊情况需超限额设置机构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条 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主要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具体限额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规模较大、管理跨度大的大学可建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建立二级学院须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事业发展规模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四章 人员编制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三大类:
一、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技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以及在教育教学辅助机构中从事技术后勤服务的人员编制。
3、党政工作人员编制: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人员编制,以及在党政管理机构中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编制。
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由国家或省成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保障服务的人员编制,以及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学研究任务的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三、附属单位人员编制:
1、学校中实行经济核算管理并逐步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如教工与学生食堂、修缮队、车队、绿化卫生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2、高等学校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辅助单位(如校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单位)和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人员编制标准
一、高等学校按其职能、任务区分为综合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外语院校等七种类型,分别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标准。
二、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标准以教职工与学生比为主要指标,以师生比为辅助指标。以工科本科院校为基础,学生规模在3万人以内,按教职工与标准学生1:4.32~1:5.10比例计算,其中教师与标准学生比为1:8.4~1:12。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参考表见附件二。
三、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按照标准学生人数计算。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系数分别为:本科、专科生1:1,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1:3,硕士研究生1:2,研究生班、第二学士学位生、一年以上进修生、干训生1:1.5,高等成人教育脱产生1:1,夜大生3.5:1,函授生:7:10
四、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运用数学公式具体核定。具体计算办法和数学公式见附件三。
五、高等学校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以学校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为基本参数,以学校类别、层次以及实际承担的专项科研任务量为调整参数进行核定。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四。
六、高等学校中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附属单位编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高等学校中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应在3年内实现社会化,其人员编制现阶段暂按职工与标准学生人数1:70的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工科、农林院校的教学实习工厂(农场)、医学院校等特殊专业以及其它特殊办学需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予适当核增相应人员编制。该部分编制原则上不超过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和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总额的1~2%。
第五章 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各高等学校承担国家任务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其编制。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内部各类人员要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中,教师应占在编人员的50%以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占30%左右,党政工作人员编制占20%左右。在编教职工总数中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应逐步达到50%以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编制总额内从紧控制教职工规模,实行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学校要在编制总额内确定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聘任兼职教师与其他兼职人员。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用人形式,可推行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聘任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或部门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校办企业人员是在核定的学校事业编制以外由校办企业聘用的人员。根据事企分开的原则,企业人员与学校事业编制相分离。学校作为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劳动法规对企业用工、劳动工资等进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员编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状况和人员编制使用效益,并根据检查结果实施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体育类高等学校的编制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内设职能机构限额及领导职数表
二、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参考表
三、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标准公式
四、高等学校专职科研人员编制计算公式